檢察總長顏大和上周針對高雄市議會上一屆正副議長選舉亮票案獲判無罪提起非常上訴。根據顏大和的說法,法院對亮票行為是否違法見解不一致,因此透過非常上訴的手段促使最高法院做出統一見解。無獨有偶,新北市上一屆市議會選舉正副議長選舉也有十名議員亮票遭檢方起訴,經過四年纏訟,臺灣高等法院認為議員投票意向、投票內容屬議員自主決定事項與國家政務沒有利害關係,因此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經過南北兩個高分院的不同判決,我們幾乎已經可以確定,現在的法院似乎是認為議會裡議員選舉正副議長時的亮票行為是合法的,可是妙就妙在新北一案的判決書裡法官特別說明「一般人亮票還是有罪,可處以兩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的,看倌們,別懷疑,您沒看錯,判決書裡是這麼寫的。或許就是這種違反一般公共認知的奇怪判決,才使得檢察總長必須提起非常上訴,讓最高法院能做一次徹底的釐清,至少提出有力的法理說明,讓這種每隔四年就要發作一次的爛戲碼,能夠有一個統一的處理意見,別再折損司法的威信了。
亮票是違反不記名和秘密投票原則的,這一點其實法官與檢察官們是有一致性見解的,可是不記名以及秘密投票的目的是甚麼?他們卻有不一樣的判斷。做出議會亮票無罪判決的法官認定,議員投票不記名目的是保護議員的投票意向,而不是投票內容,不能因為選舉方式是不記名就推論選票內容是應秘密之文書。而且他們還主張議會亮票無關國家政務,所以亮不亮票沒關係。法官這項判決換成白話文就是,議員投票投給誰是要保護的,可是他投票的內容卻可以被探知,這是因為議員投票與國家政務無關,但同樣的理由卻不能運用在一般選民身上。這是哪門子的邏輯,還真是深奧難懂。
站在小老百姓的立場,我們只想問問法庭上的青天大老爺們,為什麼議員可以亮票,小老百姓卻不准?百姓亮票恐會涉嫌買賣選票,那議員亮票為何不會涉嫌買賣選票?
【中央網路報】
- Jan 18 Sun 2015 19:16
本報透視集--亮票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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